教師執行計畫獎勵專區
1、本校教師執行計畫獎勵、專利獎助申請作業,申請條件如下:
(1)核發獎勵金之先決條件為申請案登錄於校務基本資料庫,且含完整佐證資料者。
(2)凡本校專任教師於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執行完成以本校名義簽訂合約之公、民營機構委託產學合作案或以本校名義申請之政府部門專案計畫,計畫經費撥入學校,且該案已完成登錄於校務基本資料庫並於專案結束二個月內繳交結案報告或成果報告者,得申請獎勵;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申請。
2、請符合申請條件教師,備齊下列資料,請於受理期間(約每年3月中旬)向各系所或中心教評會提出申請。
- 申請表一份。
- 結案報告或成果報告一份。(請雙面列印;若資料太厚,請另提供電子檔)
3、各系所中心請於規定截止日(約每年4月中旬)前將審議結果送至研發處。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恕不受理。
4、國科會核定計畫,每案可申請撰寫獎勵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