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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採購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廠生產物品及服務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訂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各義務採購單位採購該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物品與服務項目,年度應達第八項所定比率5%。

二、各義務採購單位應將執行採購項目、總金額等資訊登載於衛生福利部「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年度執行成效未達5 %者,除應敘明理由與檢討成效外,亦將受到懲處。

三、有關「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登錄產品及服務,請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及11月至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提出申請,系統於每年1月31日、3月31日、5月31日、7月31日、9月30日及11月30日停止受理,請把握時效儘速辦理。

相關採購訊息及規範,請至「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查詢。

基隆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https://ptp.sfaa.gov.tw/internet/store/about_us.aspx?oid=771

💡 登錄帳號、密碼,請洽學產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