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自律
關於核配110年度學術自律指標,目前要點修正方向將依循以往之作業模式辦理,不再依109年6月1日公告之要點(草案)版本作修正,故公告佐證清單範例供學校蒐集資料。請見以下4點說明:
1、110年度學術自律指標之要點核配基準:
- (1)各校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針對教師及學生訂有學術自律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之相關規定,並進行教育宣導或課程達六小時以上且具有研習證書者,得參與本小目經費核配。
- (2)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取得之研習證書,僅採計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之研習通過證明。
- (3)學術自律=符合本項標準學校修習學術倫理課程人數/所有符合本項標準學校該項人數總和。
2、110年度學術自律指標之認列須知:
- (1)依各校106年1月1日至109年10月15日針對教師及學生訂有學術自律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之相關規定,並進行教育宣導或課程達6小時以上且具有研習證書者,得參與本小目經費核配。
- (2)自108年1月1日起取得之證書,僅採計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之研習通過證明。
- (3)請各校自行留存相關證明文件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