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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師產業研習或研究期間展延及處置措施相關疑義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承 辦 人: 林汝容
聯絡電話: 02-7736-5863
電子郵件: lin777@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德育護理健康學院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07月19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三)字第1110067121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0件) 無附件
主 旨: 貴校函詢教師產業研習或研究期間展延及處置措施相關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 復111年7月6日北商大研發字第1110005770號函。
二、 就貴校針對本部111年6月20日臺教技(三)字第1112301983號函所提疑義,回復如下:
(一) 有關兼任行政職務之教授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得否同意展延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技職法)第26條法定事項之完成期間:
1、 技職法第26條無針對行政職之教師規範可免受六年應有六個月產業研習或研究,爰本部前函已重申,擔任行政職務者非「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第4條授權可調整完成法定事項時限對象。
2、 據此,前已獲校內同意展延之教師,學校應儘速協助完成技職法第26條法定事項。
(二) 針對未依限完成技職法第26條法定事項之教師,本部尊重校內之懲處方式,惟基於技職法期技專校院教師持續與產業界保持連結意旨,學校應協助是類教師,持續完成前梯次時數。
三、 本部將持續追蹤技專校院完成技職法第26條法定事項情形,並將相關成效納入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國立學校基本需求核配指標及私校獎補助等經費補助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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