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徵免營業稅規定案,檢送財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66690號令及該部來文影本1份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 (02)23976943
承 辦 人: 紀盈如
聯絡電話: (02)77365654
受 文 者: 德育護理健康學院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03月06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通字第1090029589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3件) 來文影本、令影本、令附表(共 3 個附件:0029589A00_ATTCH3.pdf、0029589A00_ATTCH2.pdf、0029589A00_ATTCH1.pdf) 109010003648_0029589A00_ATTCH3.pdf (ATTCH3)
109010003648_0029589A00_ATTCH2.pdf (ATTCH2)
109010003648_0029589A00_ATTCH1.pdf (ATTCH1)
主 旨: 有關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徵免營業稅規定案,檢送財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66690號令及該部來文影本1份,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財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66692號函辦理。
二、 旨揭事項說明如下:
(一)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收入之營業稅課徵,應按「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取之各項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徵免營業稅規定」(詳財政部令附表)辦理。
(二)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依前點規定應課徵營業稅者,以簽約日於109年7月1日(含)以後之案件適用。
(三)財政部令發布日前,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已依該部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規定報繳營業稅,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適用該令規定,其有溢繳稅款者,准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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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3件) 來文影本、令影本、令附表(共 3 個附件:0029589A00_ATTCH3.pdf、0029589A00_ATTCH2.pdf、0029589A00_ATTCH1.pdf) 109010003648_0029589A00_ATTCH3.pdf (ATTC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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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有關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徵免營業稅規定案,檢送財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66690號令及該部來文影本1份,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財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66692號函辦理。
二、 旨揭事項說明如下:
(一)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收入之營業稅課徵,應按「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取之各項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徵免營業稅規定」(詳財政部令附表)辦理。
(二)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依前點規定應課徵營業稅者,以簽約日於109年7月1日(含)以後之案件適用。
(三)財政部令發布日前,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已依該部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規定報繳營業稅,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適用該令規定,其有溢繳稅款者,准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