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工作禁止事項」

依勞動部 114 年 8 月 12 日勞動發字第 1140511448A 號函,轉知「大陸地區工作禁止事項」宣導資料,重點如下:

一、禁止刊登大陸地區勞務廣告
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勞務,不得在臺灣地區刊登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從事廣告活動。違反者,依規定將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相關廣告內容並得沒收。

二、禁止仲介國人赴陸就業

  1. 「從事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就業之人力仲介業務」屬於禁止項目。

  2. 違反規定者,依《兩岸條例》及《就業服務法》規定,最重可處新臺幣 500 萬元罰鍰,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亦可處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鍰。

三、宣導目的

  1. 因中國大陸持續透過各種管道招攬臺灣人才赴陸工作,其中包含鎖定重點大學與高科技產業人才之情形,已對我國科技安全及產業發展造成潛在風險。為避免師生及民眾誤觸法規,勞動部特別製作相關宣導資料。
  2. 另提醒:本校不會提供或出借校園場地(如教室、禮堂、操場等)辦理赴陸就業相關活動,以避免間接促成國內人才遭挖角。圖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