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部 114 年 8 月 12 日勞動發字第 1140511448A 號函,轉知「大陸地區工作禁止事項」宣導資料,重點如下:
一、禁止刊登大陸地區勞務廣告
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勞務,不得在臺灣地區刊登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從事廣告活動。違反者,依規定將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相關廣告內容並得沒收。
二、禁止仲介國人赴陸就業
「從事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就業之人力仲介業務」屬於禁止項目。
違反規定者,依《兩岸條例》及《就業服務法》規定,最重可處新臺幣 500 萬元罰鍰,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亦可處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鍰。
三、宣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