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攜手合作計畫」新增合作廠商行政作業流程及相關規範

檔  號: 114/ 收發文號: 1140005582
保存年限:   收發日期: 114年06月09日
電子簽核   創稿文號: 114010005195
*114010005195*
 
   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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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 德育學校財團法人德育護理健康學院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06月09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一)字第1142301306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旨: 有關「產學攜手合作計畫」新增合作廠商行政作業流程及相關規範一案,請查照。
 
明:  
一、 依「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要點」及「技職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專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 依「技職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專班注意事項」第4點及第5點規定略以,除了檢視廠商應具備資格,學校應對合作廠商進行審慎評估,並依「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要點」第8點第1項第6款報部辦理新增合作廠商事宜。
三、 因應111學年度起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跨部會合作擴大辦理,計畫數大幅成長,為確保審查行政作業流暢及專班品質,調整新增合作廠商行政作業流程及相關規範如下:
(一) 即日起,新增合作廠商案件請以「電子公文」同步函報本部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審查工作小組(皆為正本)。學校應確實填報「產學攜手合作計畫新增廠商檢核表」並檢具佐證資料電子檔。
(二) 各校召開產學攜手合作委員會時,應於會議紀錄敘明新增廠商之合理原因、原有合作廠商提供崗位數及學生入廠情形(含現行剩餘未使用之崗位數)。
(三) 新增之工作崗位數應以補充原先不足之崗位數為原則,但遇特殊情形可敘明合理原因報部審查。
(四) 各專班單一學年度以辦理一次新增合作廠商作業為原則,但遇特殊情形可敘明合理原因報部審查。